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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国家管理5月30日,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局作文评语优点和不足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发布《办法》对纳税缴费信用的纳税信息采集、评价指标、缴费评价结果的信用行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月日具备条件的起施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国家管理作文评语优点和不足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税务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总局同时,发布《办法》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比如,优化起评分规则,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了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多措并举抓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并通过新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等渠道,更好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的查询和提示提醒服务。第一次适用《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陈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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